(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肖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守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3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09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表,用以证明原、被告属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肖某答辩称:原告收取的会钱有好几万元,该会钱先解决。被告肖某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提供手写会单,用于证明会钱的情况。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供的手写会单有异议,认为该会单是被告本人手写的,应另案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故本案对被告当庭提供的手写会单的证明力不作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共同生育子女。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在共同生活中互让互谅,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珍惜夫妻间真挚的感情,夫妻关系可逐渐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