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相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张蕾、郭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华,张蕾,郭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相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李荣华,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郭建东,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何金伏,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永明,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张蕾、郭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春雷,被告郭建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金伏、余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荣华诉称:张蕾因家庭装修,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先后五次向李荣华借款28万元,后李荣华不断找张蕾催要借款,张蕾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李荣华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张蕾立即归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李荣华起诉之日起至张蕾全部付清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张蕾承担。诉讼中,李荣华向本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称其发现张蕾于2012年2月8日与其前夫郭建东协议离婚,在相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进行了约定,并回避有住房的事实。张蕾向李荣华借款的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2月8日之前与郭建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人协议离婚显系规避债务。李荣华申请追加郭建东为被告,由张蕾和郭建东共同偿还本案债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此,本院依法追加郭建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李荣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庞翠萍2012年8月20日证明一份,证明张蕾、郭建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电厂房屋的事实;2、借条五份,证明张蕾于2011年7月20日借李荣华5万元,于同年8月23日借李荣华5万元,于同年12月20日借李荣华10万元及6万元,于2012年元月1日借李荣华2万元;3、2012年9月7日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证明李荣华借款时张蕾和郭建东的婚姻关系是存续的;4、房地产证存根,证明张蕾和郭建东的财产状况,二人为逃避债务,虚假离婚,转移财产;5、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张蕾和郭建东的离婚协议把所有财产及债权都归男方,隐瞒家庭房产,蓄意逃避共同债务。张蕾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郭建东辩称:李荣华要求我和张蕾共同赔偿28万元债务于法无据,张蕾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对该债务并不知情,并且在李荣华讨债之前我不认识她。我们原来一家三口都有工作,经济条件很好,对明珠巷10栋305室进行装修只花了3.3万元,所付款项均系我个人支付,根本无需借款。我和张蕾一直不和,因为张蕾迷恋打牌,当初我并不知道其参与赌博,直到离婚前一个多星期才知道,她竟然把家里的房子抵押出去赌钱,不仅赌光家庭积蓄,而且欠下巨额赌债。张蕾借李荣华的28万元钱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赌债,故李荣华无权向我主张债权。夫妻一方因赌博所借的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李荣华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在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承担借款具体用途的举证责任,在举债方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应承担不利后果。郭建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证明郭建东和本案债务无关;2、郭雯和郭建东的工资卡明细清单,证明郭建东家庭经济状况良好;3、房屋装修收据,证明房屋装修花费3.3万元;4、收据四份,证明张蕾用房子抵押贷款及郭建东赎回房屋的情况;5、张蕾购买赌具的票据和赌博的流水账,证明张蕾长期参与赌博,不务正业;6、证人证言,证明张蕾参与赌博;7、录音记录,证明李荣华知道张蕾赌博的事实;8、张蕾书写的一份书面材料,证明张蕾打牌欠债的问题;9、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蕾从事赌博活动。经当庭举证、质证,对李荣华所举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郭建东所举的1号证据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实现郭建东主张的证明目的。对郭建东所举的2、4、5、6、7、9号证据,因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号证据能够说明张蕾借款期间家庭装修房屋的事实,至于实际花费数额与本案无关,故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8号证据系张蕾自书材料,因张蕾和郭建东存在利害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属非法债务,故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张蕾在自己家庭房屋装修期间,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20日借李荣华5万元,于同年8月23日借李荣华5万元,于同年12月20日借李荣华10万元及6万元,于2012年元月1日借李荣华2万元。后经李荣华多次催要未果,致纠纷发生。另查:张蕾和郭建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2月8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无住房;家中的一切物品、电器都归男方所有;无其他财产分割;所有的债权都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债务,归各自偿还。”2012年3月21日,张蕾将位于相山区某处10栋305号的婚后房产过户给郭建东。李荣华发现张蕾过户房产后即申请本院对该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依法查封登记在郭建东名下的该房产(房地权淮房字第120*****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当事人张蕾和郭建东既不能举证证明李荣华和张蕾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张蕾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本案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视为张蕾和郭建东的共同债务。张蕾在借款后不久即与郭建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虽然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其分割财产时隐瞒遗漏重要房产,李荣华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张蕾和郭建东双方主张权利。郭建东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原夫妻认可的事实,可以向张蕾主张追偿,但不能以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郭建东在答辩状中称本案债务属于赌债,但既无证据证明李荣华和张蕾之间因赌博行为产生债务,亦无证据证明李荣华明知张蕾赌博而借款,且郭建东原为张蕾之夫,自认其在离婚前一个多星期才知道张蕾因赌博欠款,而其却要求李荣华借款时对张蕾的借款用途及不良行为进行严格审查,显然不符合情理,亦于法无据。至于张蕾借款后是将该款全部用于家庭装修还是用于其他生活开支,李荣华无监管该资金流向的职权及义务,故对郭建东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李荣华要求偿付其提起诉讼后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蕾、郭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荣华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张蕾和郭建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80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张蕾、郭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中    杰代理审判员 于雪梅人民陪审员李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子    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