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向龙与范华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龙,范华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向龙。被告范华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龙与被告范华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龙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原告向龙负担。审判员 官 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丽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