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牛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向龙与范华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龙,范华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向龙。被告范华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龙与被告范华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龙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原告向龙负担。审判员 官 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丽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