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瀍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王花与高荣强抚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高荣强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瀍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王花,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荣强,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原告王花诉被告高荣强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花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荣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花诉称:经人介绍认识,原、被告2002年同居。同年生子高某某。因被告酗酒经常殴打原告,报警多次。因户口薄上登记为夫妻关系,派出所没法处理。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现在已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荣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户口薄显示原告原籍为河南省西华县叶埠口乡洼赵行政村大浮沱村,身份证号为412722198204223080,被告原籍为河南省西华县叶埠口乡流渠行政村三组,双方为已婚关系,有一子名高某某,出生于2002年10月23日。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西华县叶埠口乡流渠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二份,第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村3组居民高荣强,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和结婚证上的高永强是一个人;第二份主要内容为:高荣强,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身份证号为41272219801208301X,结婚证上写的是1979年11月8日生,身份证为412722791108301,两个身份证不是同一个号是一个人。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西华县叶埠口乡洼赵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王花,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为412722198204223080,结婚证上写的身份证号为412722820110302,两个身份证号不是同一个号是一个人。2013年原告王花对被告高荣强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以(2013)瀍民初字第227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花撤回起诉。2013年8月15日,本院对原告王花作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要求原告王花提供相关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原告婚姻状况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以抚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自己与被告婚姻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原告提出要求儿子由被告高荣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翠红审 判 员 魏奇峰代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司纤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