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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32号���告:王某,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