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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葛来顺与朱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来顺,朱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葛来顺,女,193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被告:朱明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郎溪县。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葛来顺诉被告朱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来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来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来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葛来顺负担。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