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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日结婚,2005年10月10日婚生一子。夫妻婚后共同所建房屋因拆迁还房两套,无其他财产。夫妻婚后关系尚可,因拆迁补偿时,被告将全家安置补偿费3万元领取后用在何处不清,原告过问就争吵。之后被告去贵阳打工,一直不给家中拿生活费,小孩吃穿全靠原告一人。三年前被告有外遇后,夫妻关系就难以维持下去,现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抚养费。被告许某某未提交答辩,庭审中称:我对原告一直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原告通过其姐认识被告并恋爱,2004年12月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0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许某伟。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的使用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互让互谅,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诉讼费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小 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