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行审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崂行审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青岛X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对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2)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明审 判 员 刘宗欣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