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解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32-2号原告:徐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了(2013)无民一初字01032-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徐某某分得被告吕某某在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芜湖支公司无为营销服务部银保存款200000元中的160000元,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吕某某在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芜湖支公司无为营销服务部银保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某某在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芜湖支公司无为营销服务部银保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