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丹与殷树威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丹,殷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保字第266号申请人:赵丹,男,汉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殷树威,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的弟弟赵八金在2012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打工期间,随被申请人所属的“鲁荣渔55816”船出海作业,在作业时被钢丝绳打伤,后送石岛整骨医院治疗,于2012年12月15日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一直未解决。故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鲁荣渔55816”号渔船,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陆拾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赵丹提出的海事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鲁荣渔55816”号渔船;三、扣留“鲁荣渔55816”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四、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陆拾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五、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