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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梁谢勇、仇多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谢勇,仇多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梁谢勇,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仇多珍,女,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谢勇、仇多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