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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昂伟与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伟,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昂伟,男,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被告:朱明欣,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昂伟诉被告朱明欣、芜湖市明鑫洗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