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凤国与米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国,米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常凤国,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米忠仁,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凤国与被告米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凤国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