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唐建与段欢、郝树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段欢,郝树莲,武汉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唐建。委托代理人:唐祥军。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芬。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欢。被告:郝树莲。委托代理人:陈新,系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信路特1号金梭花园10幢2-103。法定代表人:陈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系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26号。代表人:林玉良。委托代理人:王冲。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诉被告段欢、被告郝树莲、被告武汉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以急需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郝树莲所有的鄂AE7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限额内赔偿款1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郝树莲所有的鄂AE7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