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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XX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14号罪犯XX刚,男,197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0日、2003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5月、2008年4月、2010年7月、2012年4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刚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90.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XX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