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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付亦功与安国彬、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亦功,安国彬,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370号原告付亦功。被告安国彬。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姜素华,董事长。原告付亦功诉被告安国彬、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寿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亦功、被告安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纺织原料,到2012年8月7日双方当事人对账时,欠我原料款222771元,后经我索要,被告已付了部分款,尚欠157700元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157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国彬辩称,欠款属实,因为行业不景气,请求法院判决还款时间长一点。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国彬系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素华之子。原告付亦功与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多次发生买卖纺织原料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7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原料款222771元,由被告安国彬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已付65071元,尚欠1577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国彬出具的欠款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付亦功与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纺织原料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纺织原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安国彬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付亦功款15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昌邑市彬达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454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寿跃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