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770.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770.39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