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商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刘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舟山市定海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刘灵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负责人高财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肖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定海和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蝶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凯艇。原审被告刘灵芝。上诉人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为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定海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2日,上诉人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上诉人舟山市新宏远宾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OK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徐显锋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桂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