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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梅与被告刘磊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刘磊,刘亚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陈梅,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刘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第三人刘亚光,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刘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