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梅与被告刘磊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刘磊,刘亚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陈梅,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刘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第三人刘亚光,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刘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