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丽艳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中伟,黄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中伟,男,汉族,郯城县庙山镇。被执行人黄丽艳,女,汉族,郯城县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丽艳在庙山信用社的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