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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杨宽;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杨宽。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杨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杨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杨宽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介绍盗窃车辆的人员李明健、刘红林(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分水村地界成青路路段,以6000元的价格将失主王某在德阳市旌阳区二重1010生活区14栋2单元门口被盗的一辆蓝色川FDQ757中华骏捷FRV轿车销赃给黄长根(在逃),后获取介绍费500元。2013年2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杨宽介绍林明建等人在成青快速通道新都区木兰镇路段,以8000元的价格将失主姚某被盗的一辆红色川AY5743G现代瑞纳牌轿车销赃给杨桔勇(已决),后获取介绍费800元。2013年3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杨宽介绍李明健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北湖小区内,以12000元的价格将失主崔某被盗的一辆黄色川BZT393现代瑞纳牌轿车销赃给林伟(已决),后获取介绍费1000元。2013年3月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张杨宽介绍涂强、周乐佳(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分水村地界成青路路段,以12000元的价格将失主李某被盗的一辆白色川FV1322现代瑞纳牌轿车销赃给严善强(在逃),后获取介绍费1000元。2013年4月20日15时,被告人张杨宽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杨宽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杨宽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杨宽以盈利为目的,介绍林伟购买被盗的赃车,并从中获利。2、被告人到案经过的笔录,证实2013年4月20日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分水村1组将张杨宽挡获归案。3、被告人张杨宽辨认购买赃车人员杨桔勇、林伟、严善强、黄长根照片的笔录。4、被告人张杨宽辨认卖赃车人员李明健、周乐佳、涂强照片的笔录。5、杨桔勇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通过张杨宽介绍从李明健处购买了一辆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的事实。6、林伟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通过张杨宽介绍购买了一辆黄色现代瑞纳牌轿车的事实。7、失主王某、姚某、崔某、李某的报案记录及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购车票据。8、张杨宽的户籍证明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杨宽有犯罪前科。9、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汽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价值人民币62274元,黄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价值人民币84559元,蓝色中华骏捷FRV轿车价值人民币40826元,白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价值人民币92583元。10、被告人张杨宽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杨宽明知是赃车而予以介绍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杨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杨宽有犯罪前科,其介绍转移的四辆赃车只追回了一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弥补。被告人张杨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张杨宽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杨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杨宽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