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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谷明会与于春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340号原告谷某。被告于某。原告谷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女方有一女儿,男方有一儿子。双方于2009年春认识,××××年××月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已淡薄,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婚后我的工资全部给了原告,直到去年6月份出车祸没有干活,没有收入。期间,我帮她女儿开的饭店做了楼梯、广告牌等。今年春节后,我在苏州承包一个工程,还欠款是32万元,由于该工程目前没有结束,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再婚。婚后双方由于缺乏沟通,感情有所淡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疏于沟通和交流,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和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婷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