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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德盛利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分公司诉沈阳玉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盛利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分公司,沈阳玉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青岛德盛利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分公司。被告:沈阳玉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利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分公司与被告沈阳玉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盛利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盛利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