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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纯玉,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胡某,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吴斌,萧县庄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