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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爱红与王瑞江、张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红,王瑞江,张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孙爱红,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江,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菊,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红与被告王瑞江、张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红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