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爱红与王瑞江、张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红,王瑞江,张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孙爱红,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江,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菊,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红与被告王瑞江、张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红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