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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张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勇,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雷,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为元,由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