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58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198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叫周某乙。被告于2010年6月去女儿处长期居住至今(已三年),并将家中存款全部拿走,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财产原、被告协商或者依法分割,要求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没有分居并且感情没有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周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周某甲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