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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仁学与绵阳金宏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学,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学,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案由工伤赔偿纠纷本院受理李仁学申请执行(2012)16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