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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民生与黄春阳、朱新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阳,朱新英,徐民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阳。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英。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民生。委托代理人:杨海鸿。上诉人黄春阳、朱新英为与被上诉人徐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春阳、朱新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春阳、朱新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阳、朱新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71元,减半收取3635.5元,由上诉人黄春阳、朱新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