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贾振良与王子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良,王子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贾振良,山东省即墨市南关东三街24号。被告王子传。原告贾振良与被告王子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子传名下的编号为1934384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子传名下编号为1934384的房产。查封期间由原告管理使用,不得损毁,转让,买卖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