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马树金与马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金,马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宋体仿宋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马树金,男,1950年1月3日生。被告马刚,男,1973年8月17日生。原告马树金与被告马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树金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约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马刚,但未提供被告马刚的详细身份信息和住址。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马刚的户籍证明及详细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马刚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树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向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