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玲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玲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基凯。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苏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玲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凯月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邱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