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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50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居住在龙岗区五联村千林山居II区36号楼A座2105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的户籍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荆道南光紫荆苑A栋2101。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证据显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而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