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垱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3)澧民垱初字第810号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明福,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祥华,男。委托代理人刘琼国,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有望双方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赖怒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大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