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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280号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生。被告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界牌岭村北5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