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1889号青岛同泰锦路橡胶有限公司诉济南建大商贸有限公司、崔秀英、张清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同泰锦路橡胶有限公司,济南建大商贸有限公司,崔秀英,张清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青岛同泰锦路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孙志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建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被告:崔秀英,女,xxx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清旺,男,xxx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泰锦路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大商贸有限公司、崔秀英、张清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泰锦路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5元,减半收取2467.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