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115号原告纪某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