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曹高磊与范建军、咸阳金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高磊,鱼碎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保字第01410号原告曹高磊,男。委托代理人曹公旦,男。被告鱼碎选,男。负责人焦金荣,经理。本院在审理曹高磊诉咸阳金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武分公司,鱼碎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曹高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鱼碎选、咸阳金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武分公司的陕D530**/陕D6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讼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乾县交警队停车场被告鱼碎选、咸阳金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武分公司的陕D530**/陕D6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