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委托代理人田宝镇,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4年出生,回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成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甘雨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