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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少勇与单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少勇,单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57号原告孟少勇。被告单龙龙。原告孟少勇与被告单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国珍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2日,原告孟少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少勇撤回对被告单龙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孟少勇负担。审判员  田国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