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甲撤回对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