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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甲撤回对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