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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利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东营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市超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市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市超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利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天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超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营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市超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利民初字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委托山东宜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东营市超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2013年8月8日,买受人张秀敏(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室,原住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以137万元的价格拍卖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号地,项下的曹州路×号超越园×号楼×号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秀敏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秀敏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秀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