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庞方军与吕福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庞方军。被告吕福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方军与被告吕福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褚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