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张民初字第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徐全兵与何仲明,昆山平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兵,何仲明,昆山平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张民初字第0455号原告徐全兵,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亮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仲明,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昆山平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46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庆丰西路365号一层。负责人陈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昊,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全兵诉被告何仲明、昆山平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昆山平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下称太平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全兵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亮亮,被告何仲明,被告太平昆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山平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全兵诉称:2012年12月7日11时15分许,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现原告损失有:医疗费5940.58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12500元、义齿更换安装费36000元及鉴定费2400元要求被告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仲明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我是公司的驾驶员,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昆山平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昆山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同意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11时15分许,何仲明驾驶苏EXV3**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南公路路口处,在右转弯过程中,其车辆车头同与同方向徐全兵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身发生相撞,造成徐全兵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7日昆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何仲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全兵不负责任。另查明:被告何仲明驾驶的苏EXV3**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系昆山平成公司,该车辆在太平昆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时系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被告昆山平成公司支付原告300元。又查明:事发后原告在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之后进行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及义齿安装等鉴定,2013年1月29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因车祸应予六颗义齿修复,建议义齿(烤瓷牙)每颗安装费用为1200元左右,可使用十年左右;误工期限为伤后一个半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半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一个月。现原告损失未获全部赔偿,由此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原告治疗材料、司法鉴定书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何仲明辩称系昆山平成公司驾驶员,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现交警部门认定何仲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事故发生时间系在保险期间内,故太平昆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超出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昆山平成公司直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昆山平成公司赔偿后可按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关于原告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治疗票据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5940.58元(其中含2013年1月4日首次安装义齿费用4801.5元)本院予以认可。2、营养费,经鉴定原告补充营养期限为30天,标准为每天20元,故营养费为60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原告护理期限为伤后15天,标准为每天40元,故护理费为600元。4、误工费,根据鉴定报告,原告误工期限为伤后一个半月,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误工标准,原告虽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主张从事建筑行业年收入为10万元,但无纳税凭证等直接证据证实其具体收入金额,故参照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每年34418元的标准计算原告误工费为4302元。5、鉴定费用2400元,有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6、今后安装义齿费用,原告在2013年1月4日首次安装义齿时已满36周岁,现根据鉴定报告中烤瓷牙每颗安装费用1200元左右、可使用十年左右的意见,原告六颗义齿今后还需要更换四次,费用合计认定为28800元。上述原告损失共计为42642.58元,其中由被告太平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含医疗费5940.58元、营养费600元及更换义齿的后续补救性治疗部分费用3459.42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4302元,合计赔偿14902元。原告损失超出部分27740.58元由被告昆山平成公司直接赔偿,扣除已支付的300元,昆山平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27440.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全兵149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昆山平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全兵27740.58元,扣除已支付的300元,余款27440.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徐全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徐全兵负担64元、被告昆山平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同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玉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