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厉荷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平,厉荷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362号原告何国平。被告厉荷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平诉被告厉荷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平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平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