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岱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厉荷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平,厉荷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362号原告何国平。被告厉荷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平诉被告厉荷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平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平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