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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炳姣诉唐春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姣,唐春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象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王炳姣,女,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唐春玉,女,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王炳姣诉被告唐春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贺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覃鑫担任记录。原告王炳姣、被告唐春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春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炳姣人民币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被告唐春玉承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贺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覃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