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