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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50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住址。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刘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二儿刘某丙。刘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已与他人鬼混多年,本人体弱多病刘某甲也不给治疗,至夫妻已分居6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婚生儿子均由刘某甲抚养,并由刘某甲给付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同时负担诉讼费。被告刘某甲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腊月,原告杨某、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刘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二子刘某丙。杨某、刘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偶尔为家庭琐事生气,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8月13日,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甲离婚,由刘某甲抚养两个婚生儿子,同时由刘某甲给付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承担诉讼费。以上事实有杨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其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杨某、刘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后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杨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这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