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