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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