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大兵与贾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兵,贾清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徐大兵,男,汉族。被告贾清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兵诉被告贾清海买卖合同拖欠饲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兵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慧慧 微信公众号“”